海關總署29日在官網發布公告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貝寧共和國海關總署關于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貝寧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將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互認安排》規定,中國海關、貝寧海關相互認可對方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EO),貝寧海關認可中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為互認的AEO企業,中國海關認可經貝寧海關AEO制度認證的企業為互認的AEO企業。
二、中國海關、貝寧海關在進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便利措施:適用較低的單證審核率;適用較低的進口貨物查驗率;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給予優先查驗;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處理項目成員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在國際貿易中斷、恢復后優先通關。
三、中國AEO企業向貝寧出口貨物時,需要將AEO編碼(AEOCN+在中國海關備案的10位企業編碼,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貝寧進口商,由其按照貝寧海關規定申報,貝寧海關確認中國海關AEO企業身份并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四、中國企業自貝寧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企業編碼”一欄填寫貝寧AEO企業編碼。填寫方式為:OEA+貝方企業序號+國別代碼(BJ)+13位企業編碼,例如“OEA01BJ3200800545819”。中國海關確認貝寧AEO企業身份并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