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平谷區王辛莊鎮賈各莊村開出一份收費通知,回應村民“申請信息公開”的訴求,要求其為5825頁材料支付22萬元費用,引發社會關注。對此,7月25日,北京平谷王辛莊鎮政府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表示,村務屬于村民自治,村委會系參照政務信息公開收費標準收取,是否合理需法院判決。村委會向王某提供了查閱的機會,但王某執意要求復印。
申請紙質的村委信息公開,需復印5825頁,數量確實龐大。按市場價每張0.5元粗略估算,費用約達2900余元。這筆開銷顯然超出合理范圍,理應由申請者承擔。然而,賈各莊村在計算此費用時,依據了《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核算出的總費用竟高達近23萬元。這無疑會使王某望而卻步。
2020年12月,國務院發表了《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其中指出了按量計收執行收費標準:(一)30頁以下(含30頁)的,不收費;(二)31—100頁(含100頁)的部分:10元/頁;(三)101—200頁(含200頁)的部分:20元/頁;(四)201頁以上的部分:40元/頁。如果真的按這個收費標準來核算,確實需要近23萬元。
然而,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而非行政機關,并無權力依據該條例進行收費。《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等,并接受村民的監督。可是,該法并未賦予村委會在公開村務信息時收取費用的權力。因此,強行參照《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進行收費,顯然缺乏法律依據,且主體不適格(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參與民事活動的當事人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主體資格,從而導致其無法有效地參與民事活動或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村民申請信息公開所產生的額外費用,理應由申請者承擔,但必須符合情理與法律。賈各莊村以高額費用為由限制村民行使監督權,并以“不繳費視為放棄”為借口終止處理,這實質上是變相剝奪村民的知情權。更何況,該村在以往的信息公開工作中已顯不足,如今再以高額費用阻礙村民監督,只會使疑慮愈發深重。
退一步講,即便村委會可以參照行政主體的做法,也不應以“天價信息處理費”來阻礙村民的監督權,而應采取低成本的解決方案,例如提供掃描件或電子檔等,以便村民查閱。目前,許多村委和街道的村務檔案仍以紙質形式為主,未能與時俱進地采用電子存檔方式,這無疑增加了村民在監督和取證過程中的隱性成本。
顯然,政府頒布《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初衷,是為了防止部分人士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避免干擾正常工作秩序和浪費行政資源。然而,在現實中,一些村委會和街道卻借此限制村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這與《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村務信息不應成為“付費解鎖的盲盒”,而應當毫無保留地公開透明,確保老百姓能夠有效監督。
來源:紅網 作者:黃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