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房子爛尾了怎么辦?此前,江蘇省連云港市、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兩地法院判決支持爛尾樓購房者退房退款,開發商需退還購房者已支付款項并承擔未清償房貸本息。近日,又一類似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納入人民法院案例庫。
購房者買到“長時間停工,在短期內無交付可能性”的房屋后,起訴開發商和銀行,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解除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擔保貸款合同,并判令開發商承擔已收受購房款本金、貸款及相關利息的返還責任。
正常情況下,即便購房者買到爛尾樓,也須償還貸款。因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與銀行簽訂的擔保貸款合同,分屬兩份合同、兩種法律關系。可正如法院所說,“兩份合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商品房買賣交易整體”,二者相互獨立沒錯,卻也是緊密聯系著的。當開發商違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還要求購房者繼續還貸,顯然有失公平。
裁判要旨明確,買到爛尾樓的購房者可同時解除上述兩份合同,并由開發商承擔返還銀行貸款、購房全部款及利息等全部責任,本質上是從實質公平正義角度,對開發商爆雷的后果進行了重新分配,貫徹了“誰違約誰擔責”原則。該案例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意味著裁判規則獲得最高司法權威背書,對全國法院產生強制參考效力,推動“同案同判”。保障購房者合法權益,關乎公平正義,也有利于提振購房者信心,影響深遠。
當然,判決不是終點。爛尾樓之所以爛尾,就是因為開發商資金緊張;之所以資金緊張,或因購房款并未進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或因監管賬戶資金被挪用。若開發商無錢可退,為爛尾樓買單的能力就要打個問號。爛尾樓購房者起訴開發商退款獲法院支持,3年執行無果的例子,也不是沒有。一方面,此案為爛尾樓購房者合法維權提供了便利,但也要謹慎動用“大殺器”,最大程度維護自身權益;另一方面,購房者贏了官司后的執行困境值得重視,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解決。
購房者不該為爛尾樓買單,開發商擔責有待進一步落地,思考誰來承擔損失的同時,也不能忽略從前端減少損失產生,諸如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如今,各地積極探索推進現房銷售,購房者有了更多選擇空間,便可以實現“所見即所得”,不用再為期房銷售的不確定性承擔風險。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維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