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國多地持續遭遇高溫“烤”驗,部分地區氣溫突破40攝氏度。高溫酷暑環境下,戶外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如何安排?高溫津貼如何發放?權益受損如何舉報?工作中中暑能否認定為工傷?針對這些勞動者普遍關心的問題,在四川成都、陜西西安、江蘇南京等地的相關政策進行了了解。
今年的夏天特別熱,部分地區氣溫突破40攝氏度,創造了同期極值。高溫下的勞動權益保護,尤其是戶外工作者的權益保護,又成了熱門話題。盡管高溫勞動權益保障逐年好轉,但是,一些勞動者的話語權相對較弱,“高溫補貼”這個詞,對他們而言仍是難以企及的奢望。
現如今,正規的用人單位,基本上都能按時足額發放高溫補貼,依法保障勞動者的“清涼權益”。可是,一些靈活就業群體,就沒有那么幸運了。比如外賣騎手、清潔工、建筑工人等,他們很少能獲得高溫津貼,至于其他的“清涼權益”,也只能說是聊勝于無。
一些企業在高溫津貼上和稀泥,糊弄高溫下的戶外勞動者:用西瓜、飲料、綠豆湯等降溫食品來沖抵高溫補貼;用縮短工作時間來搪塞高溫津貼;因發放高溫補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等等。另外,還有一些企業以發放高溫補貼為借口,罔顧勞動者的清涼與健康權益。
高溫對勞動者的危害很大,甚至可能導致高溫致死的悲劇。但是,一些用人單位故意在高溫勞動保護問題上使用小伎倆:其一,用人單位發放了高溫補貼,就覺得自己做到位了;其二,如果當地沒有發生嚴重的勞動者中暑事件,職能部門就不會重視,用人單位當然也不重視高溫下勞動者的休息權。
發了高溫補貼,不等于保障了勞動者的健康權。高溫補貼應足額發放,這僅是勞動者高溫權益的一部分。勞動者最關鍵的權益,應該是健康權。《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對高溫下的勞動時間有過規定:最高氣溫在37℃-40℃時,室外露天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個小時;用人單位在最高氣溫達40攝氏度以上時,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這些保障勞動者健康的規定必須得到執行,而不能因發放了高溫補貼就顧左右而言他。
在筆者看來,用人單位不僅要執行相關條款,還應自行制定更嚴格的保護措施,或者更大范圍地避開高溫時段,自覺地為勞動者擎起一柄高溫保護傘。這樣做,既是保護高溫下的勞動者,也是保護用人單位自己。
足額發放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但更為關鍵的是,用人單位必須依據法規,保障高溫下勞動者的生命健康。總之一句話:高溫津貼和健康保障,一個都不能少。
來源:紅網 作者:黃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