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提出將加大對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集中解決突出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對八類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可以掛牌督辦。
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是指生態環境部對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辦理提出明確要求,公開督促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辦理,并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公眾監督的一種行政手段。
此次發布的《管理辦法》明確,經核實,有明確的違法主體,生態環境違法事實清楚的八類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可以掛牌督辦: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案件;造成重點流域、區域、海域重大污染、生態破壞,或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環境違法案件;威脅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安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案件;長期不解決或屢查屢犯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違反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生態環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違法案件;違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重大案件;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生態環境違法案件。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