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迎來從嚴監管,引導市場各方更加重視募集資金使用。
1月17日,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
《規則》對實踐中各方關注的焦點問題予以重點明確或規范,如募投項目變更的認定標準、募集資金現金管理的信息披露要求等。同時,證監會總結提煉實踐中成熟的經驗做法,將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中運行較為成熟、受到市場認可的規則要求提升到證監會規范性文件層面,強化規范約束效力。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表示,《規則》釋放的信號是證監會將加強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監管,提升募集資金的安全性和規范性。預計后續募集資金使用將更聚焦主業、專款專用,現金管理更規范、超募資金使用更嚴格,以及加強公司內部控制。
募集資金使用應專款專用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此次《規則》提出,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履行社會責任,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有利于增強公司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
《規則》還進一步明確,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于持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針對科創板公司,《規則》還特別提到,科創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投資于科技創新領域,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
此外,上市公司可以對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現金管理應當通過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實施。
漢鼎咨詢執行總裁王慶表示,閑置募集資金臨時補流也需通過募集資金專戶使用,這也意味著,監管部門有可能會查驗資金是否用于主營業務相關生產經營,預計相關募集資金無法再通過轉入一般戶混用。
嚴控用途變更
針對募集資金用途改變和使用進度緩慢的問題,《規則》釋放出從嚴監管的信號。對于募集資金用途改變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終止原募投項目而實施新項目或者永久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投項目實施主體或實施方式等,在此基礎上強調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適用的罰則。
《規則》還提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資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業內人士認為,這也意味著,上市公司發現相關情形時應主動進行信息披露,防止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此外,對于募投項目需要延期實施的,要嚴格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
在王慶看來,這意味著,上市公司需要重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項目經濟效益分析,要求超募資金投資在建項目、新建項目,未達預期計劃的募投項目等均要重新論證項目可行性,預計未來資金超募空間可能會被進一步壓縮。
募集資金使用效率也將進一步提升。一方面,《規則》優化募集資金置換的規定,明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原則上應當以募集資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資金直接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資金支付后六個月內實施置換。另一方面,《規則》明確募投項目出現市場環境重大變化等情形時的重新評估論證要求,引導公司密切關注募投項目進展,積極推進募投項目建設。
“本次《規則》所設置的許多條款相當于解決過去實踐中的一些隱患,募投項目在規劃之初需要更加重視其資金使用情況等。”王慶表示,比如,募集資金長期不使用的上市公司在進行再融資時可能會面臨挑戰,并且保薦機構也要做出解釋說明,這也會倒逼上市公司抑制過度融資沖動,同時針對募集資金的規劃和使用也將更加謹慎和規范。
(來源:證券日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