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近日發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顯示,經查,郝毓忠在廣發銀行深圳分行工作期間,對該行授信管理、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擬對郝毓忠給予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
因通過其他法定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郝毓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深金罰告字〔2024〕20號)。請在公告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來源: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