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傳聞稱有關部門將修訂商業銀行代銷私募投資基金相關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商業銀行不得代銷本通知規定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不得代理銷售私募投資基金或通過借道其他持牌金融產品的方式變相代理銷售私募投資基金。債券、實物貴金屬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早在2016年,銀監會就印發了《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明確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不得代銷該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前,TOF即“基金中的信托”是行業廣泛存在的一種模式,由信托公司募資成立母信托產品,并由母信托受托人根據產品風險收益偏好精選公募基金、陽光私募產品等,進行組合配置,相關產品即可在商業銀行渠道內進行銷售。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按照征求意見稿執行,當前私募行業廣泛存在的TOF模式的產品或將受到較大影響。不過,投顧模式或可以繼續運行。
(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