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不得交割持倉處理業務,提高標準倉單轉讓服務效率,大商所于5月30日發布關于修改《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和相關品種期貨業務細則的公告,對不得交割持倉處理和標準倉單轉讓委托交易所收付貨款業務進行優化,新規則將于2024年6月3日開始實施,優化業務也將于同日上線。
根據新規則,包括個人客戶持倉在內的不得交割持倉應當在進入交割月前自行平倉。自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所對個人客戶交割月份合約的持倉予以強行平倉,未能完成平倉的個人客戶,其持倉不參與滾動交割和每日選擇交割配對。最后交易日閉市后,交易所將對仍未平倉的個人客戶持倉予以平倉,并對其相應持倉處以按交割結算價計算合約價值20%的罰款。
進入交割月后,同一客戶號的單位客戶持有買賣雙向持倉的,持倉為凈賣持倉的,可對其凈賣持倉部分提出賣交割申請;持倉為凈買持倉的,可對其凈買持倉部分申報買交割意向,從而滿足相關客戶的交割需求。同一客戶號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即對鎖持倉,將不再參與交割配對,客戶可一直持有對鎖持倉到合約最后交易日。
在標準倉單轉讓委托交易所收付貨款(簡稱倉單轉讓交易所結算)業務方面,根據新規則,交易所對倉單轉讓的結算在處理時間上將由閉市后處理調整為可盤中處理,即會員提交倉單轉讓交易所結算業務申請后,在會員倉單轉讓資金充足的情況下,交易所審批通過后,在盤中即可完成倉單過戶和80%倉單轉讓貨款劃轉,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增值稅發票后結清,從而提高結算服務效率。
據了解,此前對焦炭、焦煤、鐵礦石、黃大豆2號、苯乙烯和液化石油氣品種,個人客戶持倉一旦進入交割月后,如果因為合約流動性不足而無法平倉,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將對個人客戶交割月份合約的持倉做平倉處理,并對其相應持倉處以按交割結算價計算合約價值20%的罰款。實行新規則后,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將對所有品種的個人客戶交割月份合約的持倉做平倉處理,并對其相應持倉處以按交割結算價計算合約價值20%的罰款。
大商所提醒會員單位要做好客戶的持倉跟蹤管理,及時提醒客戶在臨近交割月注意做好持倉風險管理,特別是做好個人客戶臨近交割月持倉的相關提示工作。
(來源:期貨日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