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從今年2月1日起施行。這也是繼出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之后,又一為正確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填補法律空白之舉。
彩禮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據說源于古代婚姻習俗中的六禮。按理說,彩禮是以合兩姓之好、并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好意頭”,然而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甚至還出現了因彩禮返還問題引發的惡性刑事案件,可以說走向了“禮”的反面。也不乏因財起意,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不僅有違公序良俗,甚至還觸碰了法律的底線。
《規定》篇幅不長,但現實性、針對性很強,在筆者看來有兩個方面的亮點:一則統一尺度。關于如何認定彩禮范圍,明確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兼顧了經濟和社會因素,細化了評判標準。同時,列出“負面清單”,提出包括一方在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等三種情形不能算作彩禮。此外,明確了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主要是雙方父母能否作為訴訟當事人。綜合來看,不僅兼顧了情理與法理,符合上位法要求和基本常識,也兼顧了頂層設計與具體實踐,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二則與時俱進。根據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等三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但未對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兩種常見情況進行說明。《規定》及時填補真空,提出“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既尊重家庭現實情況,也注重保護女性合法權益,有助于破解婚姻存續時間較短帶來的財產安排失衡等困境,從而更精準、更公平地實現定分止爭的目的。
不久前,最高法、民政部、全國婦聯三部門還就推進移風易俗、治理高額彩禮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一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在此之后推出《規定》,有利于進一步實現規則的統一、實踐的統一,同時也有利于引導群眾理性地看待彩禮問題。高額彩禮并非婚姻幸福的“穩定器”,重視彩禮金額而輕視感情基礎更像是為婚姻家庭“埋雷”,對社會風氣而言百害而無一利。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三年提出治理高額彩禮問題,無疑也是出于這方面的考慮,更從側面反映了遏制高價彩禮的迫切性與重要性。
退一步來說,當感情、婚姻走到對簿公堂這一步,就注定很難挽回,無論是對于個人還是家庭來說都會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那么,與其在后期糾纏不清、撕破臉皮,不如在一開始把心態擺正、把眼光放遠,理性看待婚姻和彩禮的關系,把注意力放在雙方的三觀契合上、放在未來規劃上,讓彩禮定位于“禮”而非“財”,才有可能夯實幸福美滿婚姻的“地基”。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