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付總額超2.8億元、人均獲賠3.89萬元、最高獲賠500余萬元……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投資者訴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高管、中介機構等12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以調解方式審結,標志著證券群體性糾紛化解新模式被成功解鎖。
作為我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澤達易盛案”既是一次創新性嘗試,也是一次示范性引導,對證券市場影響深遠。
開了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結案的先河。不同于以往證券群體性糾紛案件,“澤達易盛案”最終走向和解,是證券集體訴訟和解工作的首次成功嘗試。該案以和解審結,兼顧了各方責任輕重、償付能力、行業聲譽、后續追償等種種因素,一次性集中高效化解群體性糾紛,盡力實現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和有效控制證券市場風險之間的平衡,減少了違法事件對資本市場的二次沖擊,是多贏的結果,給后來者留下了可復制、可推廣的金融司法實踐范本。
為投資者維權提供了又一便利路徑。證券群體性糾紛一般涉訴主體范圍廣、案情復雜、爭議問題多,投資者訴訟維權之路往往漫長又艱難,這導致部分投資者維權意愿不強。“澤達易盛案”以和解方式高效化解糾紛,避免了曠日持久的上訴和執行,提高了辦案效率,讓受損投資者盡早拿到賠償,極大降低了投資者維權成本。通過調解,7000余名投資者獲得賠付,占全體適格原告投資者的比例逾99%,基本做到了應賠盡賠。而且,從上海金融法院公告收到該案訴訟申請再到調解結案生效,歷時僅8個多月,投資者就獲得了真金白銀的賠償,最大限度保障了投資者利益。
對市場各方產生較強威懾力。欺詐發行、違法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頻頻發生,與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未能壓實“看門人”責任不無相關。雖然此前不乏投資者起訴維權的案例,但大多以上市公司賠償告終,這也導致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財務造假、承銷商履職不當等情況屢禁不止,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在“澤達易盛案”中,法院判決相關中介機構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給中介機構敲響了警鐘:僥幸心理不可取,當“看門人”不“看門”時,該付出的代價一分不會少。
既踐行了保護投資者理念,又有助于維護證券市場平穩運行,“澤達易盛案”給證券群體性糾紛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可參照的樣本,也留下諸多新課題。該案能夠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投資者賠償問題,與上市公司、保薦機構等積極賠付態度有很大關系,未來如何鼓勵各方主動承擔賠付責任,推動集體訴訟常態化開展等,都有待進一步探索和實踐。相信隨著證券集體訴訟和解實現“零的突破”,相關制度將不斷走向完善和優化,更好引導經營主體歸位盡責。
全面注冊制下,常態化退市機制在不斷健全,“應退盡退”正成為共識,如何守好逾2億普通投資者的“錢袋子”日益緊迫。近年來,織牢“追首惡”和“打幫兇”的法律責任之網,一個投資者“冤有處可訴、權有處可維”的良好市場生態有望加速形成。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