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財政部網站公布一批有利于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創新企業CDR”)、貨物期貨市場、滬深港通等領域的稅收政策。
公布的相關文件分別為《關于繼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關于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關于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關于延續實施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從具體內容來看,一項政策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為繼續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增值稅政策方面,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在印花稅政策方面,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另外幾項政策均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包括:為繼續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對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貨物期貨品種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征收增值稅。
為繼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為繼續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和健康發展,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中國境內原油等貨物期貨品種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來源: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