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7月3日消息,財政部、證監會日前制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信息披露規定》。此舉旨在為適應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后市場對高質量會計信息和審計執業水平的需求,強化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健全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相關規則,提高證券審計市場透明度。該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會計師事務所披露證券服務業務相關信息,適用該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該規定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披露的證券服務業務類型為境內業務,包括擬上市公司審計業務、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非上市公眾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公開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除外)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擬掛牌公司審計業務。
該規定指出,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披露上一年度證券服務業務有關信息,包括主要行業、客戶家數、資產規模總額、收費總額。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披露上一年度本所及本所執業人員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行政處理、注冊會計師協會自律懲戒、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情況。對于各類處理處罰,應當逐項披露處理處罰對象、處理處罰決定文號、處理處罰決定名稱、處理處罰類型、處理處罰機關、處理處罰事由、處理處罰日期等。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披露上一年度本所因執業行為承擔民事賠償情況。對于各類生效判決,應當逐項披露生效判決名稱、生效判決文號、承擔民事賠償金額、判決機關、判決事由、判決日期。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財會〔2020〕11號)、《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52號)完成證券服務業務年度備案后,按該規定于每年5月31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相關信息。相關信息自披露之日起應保留至少3年。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指定專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對本所信息披露工作負主體責任,分管合伙人負主管責任。
(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