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就修訂后的《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擬適度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的同時,提高各項業務的準入門檻。
據證監會介紹,此次修訂堅持三大主要原則:一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優化對期貨公司監管;二是強化期貨公司監管,將實踐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三是有所取舍,暫不具體規范涉外事宜。
證監會表示,主要修訂內容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根據法律規定和行業呼聲,依法適度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辦法》修訂后,期貨公司經核準可以從事的業務將包括期貨經紀(含境外期貨經紀)、期貨交易咨詢、期貨做市交易、期貨保證金融資、期貨自營、衍生品交易、資產管理等業務。同時,明確期貨公司經核準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為后續拓展業務范圍預留空間。
二是適度提高業務準入門檻,提升期貨公司防范業務風險的能力。在有序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的同時,不撒“胡椒面”,適度提高各項業務的準入門檻,體現“扶優限劣”的監管導向和防范金融風險的監管要求。
提高準入門檻的業務包括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期貨做市交易業務、衍生品交易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境內期貨經紀。例如,關于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期貨公司準入門檻提高到“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2億元”“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等條件。
三是系統總結監管實踐經驗,持續強化期貨公司日常監管。將實踐中迫切需要強化的監管要求在《辦法》中加以明確,包括強化黨對期貨行業的領導;總結監管實踐并借鑒證券公司等做法,完善公司治理,強化期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管理、自有資金使用、內控制度、分支機構管理等的監管;完善對首席風險官正常履職行為的保護,完善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將期貨公司違反部門規章中的罰款數額設置從最高3萬元提高到20萬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