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網信辦、外匯局、知識產權局就《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31日。
《辦法》提到,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社會生產生活方式正由生產導向轉變為需求導向,客戶與數據資源成為數字經濟時代實施壟斷的重要憑借。部分互聯網平臺企業利用線上場景和觸達客戶的優勢通過參控股金融機構或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業務,在金融產品營銷方面存在一些違規問題,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競爭。
為此,《辦法》認為,由于防范和處置相關風險關乎金融消費者切身利益,必須從金融產品營銷這一源頭環節加強對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監管。
《辦法》明確表示,該意見稿中的“金融產品”,是指金融機構設計、開發、銷售的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保險、支付、貴金屬等。
據悉,《辦法》聚焦非法金融產品營銷、虛假和誤導宣傳、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適當性管理缺失、不正當競爭等五方面突出問題,注重發揮各管理部門的工作合力,與現有監管制度有效銜接,從基本原則和資質要求、內容和行為規范、合作行為管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條具體要求。
具體來看,《辦法》指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序良俗、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等基本原則。要求金融機構自行開展或委托互聯網平臺企業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必須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進行。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為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禁止通過互聯網面向不特定對象營銷私募類金融產品。
此外,《辦法》還要求金融機構對網絡營銷宣傳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審核工作機制。營銷宣傳內容應使用準確、通俗的語言全面披露金融產品的關鍵信息,不含有虛假、欺詐或引人誤解的內容。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時要分區展示各類金融產品,不得進行騷擾性營銷和嵌套銷售。另外,明確精準營銷、直播等新型營銷、組合銷售的基本行為規范。
在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方面,《辦法》明確,金融機構與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業務邊界和管理責任劃分。金融機構需要與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建立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準入和退出管理機制。而互聯網平臺企業則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營銷活動,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同時要加強對入駐金融機構的管理,不得與金融機構產生品牌混同,不得違規在網站、APP名稱和商標中使用金融類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