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基金公司和基金銷售機構收到《關于規范基金投資建議活動的通知》。《通知》對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的業務界定以及規范整改安排做出了相關規定,要求基金銷售業務附帶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活動,應當遵循基金銷售業務基本法律關系,包括業務開展主體為基金銷售機構、不具有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投資建議等。
部分第三方銷售機構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將根據規范要求將剩余基金組合業務全面轉型為投顧服務。
明確規范整改時限
《通知》指出,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為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基金法《關于做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工作的通知》關于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管理、行為規范等有關要求。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與非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是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的兩種形態,均應遵守上述規則。
《通知》表示,基金銷售業務附帶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活動,應當遵循基金銷售業務基本法律關系,包括:業務開展主體為基金銷售機構;標的基金為基金銷售機構代理銷售的基金產品;服務對象限于該機構的基金銷售業務客戶;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資建議與客戶單獨簽訂合同;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服務單獨收取費用;不具有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投資建議,不得提供基金組合中具體基金構成比例建議,不得展示基金組合的業績,不得提供調倉建議。
《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各機構不得新增開展不符合《試點工作通知》的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包括不得展示或上線新的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已上線的基金投資組合策略不得新增客戶,不得允許存量客戶追加組合策略投資。同時,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存量客戶:正在對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活動進行規范整改,后續存在不能持續提供服務的風險。
其中,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將存量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規范為符合《試點工作通知》的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同時,不具有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將存量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整改為符合前述法律關系的基金銷售業務。
《通知》還要求,各機構需于11月10日前報送業務整體規范整改方案、存量業務情況,此后應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情況。
利好規范基金投顧業務機構
對于《通知》的發布,不少相關機構普遍表示,這是基金投顧試點工作必然要經歷的過程,利好已有基金投顧業務的機構。同時,有三方機構表示,將根據規范要求將剩余基金組合業務全面轉型為投顧服務。
“我們將根據要求,將剩余的基金組合業務全面轉型為投顧服務。”某第三方基金銷售人士表示。
盈米基金副總裁林杰才說,非常支持本次規范措施。投顧試點規范對試點機構以及試點機構推出的投顧組合策略服務有嚴格要求,而形態類似的基金組合業務一直處于這套管理體系之外,所以基金組合與基金投顧拉平到統一的監管標準是必然的,這將有利于行業長期規范發展。
某基金銷售公司表示,相關政策出臺,是基金組合業務從快速生長邁向規范化發展的基金投顧時代的必由之路,公司將按照監管的指導精神來進行業務的調整升級。
為投資者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
證監會7月16日的新聞發布會信息顯示,自2019年10月證監會批準公募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工作以來,目前合計服務資產已逾500億元,服務投資者約250萬戶。
“未來沒有投顧資質的銷售機構不能提供基金組合這種方式的服務,未來基金銷售機構大概率是采取和擁有投顧試點資質的機構合作,可以預見這類合作將更為廣泛。”一家第三方基金銷售公司負責人表示,《通知》是針對基金組合市場的重磅規范,此前行業內也多次傳出過相關監管思路,這有利于基金投顧業務的規范發展,可以說是投顧業務“正規軍”時代的到來。
廣發基金資產配置部總經理楊喆表示,基金投顧業務的目的是為了幫助投資者爭取達到長期投資目標,相較于傳統業務,更加重視投資風險收益水平和客戶陪伴。目前市場上部分基金投資組合存在持倉集中度高或換手率較高等問題,可能無法幫助投資者爭取實現長期的投資目標,甚至還會增加波動風險。基金投顧活動的規范化將有利于管理業務風險,為投資者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未來,隨著投顧規則進一步細化落地,將有利于引導投資者培養更加長期、理性的投資觀,在選擇組合的時候更加關注組合的風險控制能力和長期風險收益水平。
百嘉基金董事、副總經理王群航也表示,《通知》對于凈化投顧市場環境,保護和促進新興的公募基金投顧業務的發展,讓投資者能夠真正享受到專業化的、高質量的投顧服務,促進公募基金行業的不斷規范發展。《通知》的出臺可以讓公募基金的營銷環境更為良好,營銷行為更為規范;同時也促進基金代銷業務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