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吉林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關于對吉林省誠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吉林省誠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鼎股權投資”)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在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過程中,存在使用管理人賬戶收付基金財產、募集資金使用未履行內部劃轉審批流程等情形,未充分履行謹慎勤勉義務。
二是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
三是基金產品合伙協議缺少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等必要條款。
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記錄等相關材料。
誠鼎股權投資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誠鼎股權投資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條第二款: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吉林省誠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吉證監決〔2021〕17號
吉林省誠鼎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在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過程中,存在使用管理人賬戶收付基金財產、募集資金使用未履行內部劃轉審批流程等情形,未充分履行謹慎勤勉義務。
二是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
三是基金產品合伙協議缺少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等必要條款。
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記錄等相關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