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近日,銀保監會修訂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全面升級償付能力監管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管理規定》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只有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才算達標;同時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險公司,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總的來說,中小險企償付能力合規壓力將增加。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與現行規定相比,修訂后的《管理規定》明確了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體系。具體來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不得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不得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包括可資本化風險和難以資本化風險)的大小,不得低于B類。以上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其中任一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介紹,根據近兩三年的季度評估,綜合償付能力處于120%以下的人身險公司和財產險公司均是極個別的,核心償付能力處于60%以下的公司就更少,所以保險業整體償付能力充足穩定。不過,風險綜合評級低于B的保險公司稍多,隨著監管要求的升級,保險公司對風險管理將更加重視,隨著制度完善和能力的提升,這類公司數量將陸續減少。
根據保險業發展實際和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實踐,《管理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償付能力監管檢查要求。一方面明確核查重點,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險公司作為重點核查對象;另一方面強化償付能力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償付能力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對監管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上述部門負責人表示,對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管理規定》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采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采取的措施。必須采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等。監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其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具體原因,采取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措施。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某幾類風險較大或嚴重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采取監管措施。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雖然行業整體償付能力充足,但近年來總有個別公司觸及“紅線”。前不久,安心財險便因償付能力為負值收到銀保監會新年首張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盲目擴張的同時,資本補充跟不上是這類中小公司償付能力告急的主要原因,隨著監管要求的升級,中小險企償付能力壓力無疑增大,將倒逼其建立資本補充的長效機制。